校发〔2018〕3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际学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国际学生”)的培养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国际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参照《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校发〔2017〕46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坚持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国际学生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五条 学校实施科学化管理,尊重和保护国际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国际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国际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我校国际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际学生工作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及统筹协调,与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我校国际学生的招生录取、学籍管理及其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国际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国际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按学校规定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
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国际学生学籍是国际学生与学校确定教育服务与管理的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国际学生学籍必须通过注册取得。
第十条 凡吉林大学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简称JW201或JW202表)、有效的学习签证(X1字或X2字)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申请延期入学,请假手续须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准假期满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预注册学籍,学生体检合格、正式取得居留证件后,予以正式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国际学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应于《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向学校缴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等,并购买国际学生综合保险。原则上应先交齐本学年费用后方可注册,办理居留证件申请。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须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须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居留证件。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护照与录取通知、国际学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申请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国际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国际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中国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治疗或休养的,可按休学处理。对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学籍。
第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国际学生须在开学4周内按照学校规定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一)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取消其居留证件。
(二)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国际学生,未经批准复学,不予注册。
(三)未注册的国际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籍自动终止:
(一)无故未按期注册;
(二)退学;
(三)毕业、结业或肄业;
(四)取消或开除学籍;
(五)达到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六)其他符合学籍终止的情形。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应按照学校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于学年开始时一次性交纳学费;特殊情况可按学期交费,并以人民币计价。具体要求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学制、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的基础学制为:硕士研究生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三至四年,具体要求按培养方案执行。
国际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二年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为三年,三年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为四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为六年。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以获得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国际学生每学期、每学年或者在学期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国际学生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的考核以考试的方式进行,以百分制评定成绩;选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以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方式为通过或未通过。
汉语和中国概况须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须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修读校内其他专业的课程所获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具体要求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可折算为学分。具体要求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学术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的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重考机会。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国际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具体要求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应参加学校开展的诚信教育活动,遵守学校学术诚信制度。学校建立国际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国际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国际学生有失信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国际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严格审查后,可允许转专业:
(一)具备特殊才能,经导师和所在国际学生培养单位研究,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的;
(二)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三)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
(五)结清学费等相关费用的。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转专业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年内提出;
(二)原则上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
(三)转往另一专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且考核成绩合格。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国际学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一般须在本校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方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学费等相关费用尚未结清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五)应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者。
第三十四条 申请转出我校的国际学生,由国际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拟转入院校同意函,由国际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经国际教育学院报研究生院审批,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外校国际学生拟申请转入我校,由拟申请转入我校的国际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国际学生需提供转出院校同意函及成绩单。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商请培养单位和导师同意接收后报研究生院审批,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能力培养的,方可转入。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际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疾病需要休养的;
(二)国际学生需要中断学业进行创新创业的;
(三)学校认为须休学的。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须休学者,由学
生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经国际教育学院报研究生院审批,可以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硕士国际学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博士国际学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因创业需要申请休学的,由所在培养单位和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创业休学的年限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创业休学的国际学生需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支撑材料:
(一)具备正式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公司或企业实体;
(二)国际学生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
(三)实际运营的公司或企业实体,提供验资报告或1-2个月的财务报表。
第四十条 国际学生因回国服兵役申请休学须保留学籍,休学的年限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申请服兵役时休学与复学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休学的国际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能参加休学学期的课程考核。毕业时间按照休学时间顺延。
获准休学的国际学生,视休学原因,商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
门决定是否注销其居留证件。国际学生休学期间违反中国法律的,视情节轻重程度,学校作相应处理。休学期间不得从事与休学原因不符的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休学、保留学籍国际学生原则上在休学期满2个月前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吉林大学国际学生复学审批表》。因病休学者返校后,须在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由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经国际教育学院报研究生院批准,准予复学。复学者应按时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节 退学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退学处理:
(一)国际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四)经中国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类疾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逾期4周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结清学费等相关费用的。
第四十四条 退学国际学生一般应由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经国际教育学院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退学。
第四十五条 国际学生退学后有关事宜的处理
(一)退学国际学生应在学校批准后,1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结清学费等相关费用,并转停留证件离境;同时国际教育学院将退学国际学生信息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未办理退学手续或停留证件的,学校将注销其学籍,并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其居留证件;
(二)诊断为精神类疾病,或有意外伤残的国际学生,需通报国际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应由国际学生家长、派遣单位、在华亲属、在华事务担保人或驻华使(领)馆协助其办理出境手续;
(三)享受奖学金的国际学生,按《吉林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退学国际学生学习不满一年者,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毕业(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毕业要求,结清学费等相关费用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国际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毕业前,其所在培养单位应做好毕业鉴定,填写《吉林大学国际学生毕业登记表》,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且未获批准补行答辩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已颁发结业证书的,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且有完整成绩记载的退学国际学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发给肄业证书。
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的退学国际学生及被开除学籍者(有成绩记载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国际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变更理由及证明文件由学校研究生院进行审查。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国际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中国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有关部门核实后,按照程序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社会管理
第五十七条 国际学生须与学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国际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八条 国际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国社会公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国际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国际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国际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条 国际学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学校尊重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园内及学校指定的集中居住区域禁止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六十一条 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国际学生团体。国际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国际学生团体须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国际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国际学生及国际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国际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可参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
第六十三条 国际学生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等大型集会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报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向学校保卫处备案,并在指定地点范围内活动。活动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四条 国际学生须遵守中国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际学生须遵守学校《吉林大学留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国际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六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公安等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国际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国际学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国际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奖、助学金人选等赋予国际学生利益的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国际学生,学校须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国法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际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给予国际学生处分,须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国际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国际学生的处分,须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三条 在对国际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国际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国际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须直接送达国际学生本人,国际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第七十四条 对国际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国际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国际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
第七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国际学生处分一般须设置6到12个月的处分期限,处分到期后,按学校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国际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六条 对国际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国际教育学院将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其居留证件。
第六章 国际学生申诉
第七十八条 学校成立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国际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国际学生代表、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制定《吉林大学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吉林大学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国际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和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
第七十九条 国际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国际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十一条 国际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国际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国际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国际学生知道或者须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三条 国际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以中英文书就,若有歧义,以中文表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