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制定《吉林大学来华留学生签证及居留手续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实行留学生签证证件签发与考勤、考试成绩双挂钩制度的通知》,出勤率:达到80% 以上(含80%),可办理一年以上(含一年)居留证件;在60%-80%之间,可办理6个月居留证件;未达到60%,将不予签发居留证件。
成绩及格率:考试及各科目达到所学科目的50%,可办理一年以上(含一年)居留证件;未达到50%,办理6个月居留证件。
第二条 在华外国留学生均应明晰自己的居留许可、签证及临时住宿登记的有效期,如不清楚,应当及时向学校或片公安部门询问。因个人原因造成过期的,所受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处罚,责任自负。
第三条 留学生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签证过期、非法居留者,除接受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处罚外,学校还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1. 过期天数在7天以内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过期天数在8-14天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3. 过期天数在14天以上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或劝其退学处分;
4. 因签证过期、非法居留等原因被公安机关拘留者,学校将取消其学习的资格;
5. 因违反上述规定累计两次受到记过处分或累计三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学校将取消其学习的资格。
第四条 以上处分决定将记入学生档案。受到幵除学籍或劝其退学处分者,学校将立即通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由出入境管理处对其签证进行缩停,并限期离境。
第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吉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所有。